广东省龙舟运动员注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龙舟运动健康发展,保证龙舟竞赛工作质量和竞赛秩序,加强运动员代表资格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参加省赛及代表省参加全国、世界性比赛,均要进行代表资格注册和认定。

 

第三条 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负责对运动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和管理工作,并颁发注册证。注册证是确定运动员代表单位的依据。

 

第四条 运动员参加全省比赛有关代表资格的具体规定按竞赛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运动员代表广东省参加全国正式比赛、世界性比赛和邀请赛,必须经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认可。

 

第六条 运动员以市为单位进行注册,但一名运动员不能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同时注册。

 

第七条 运动员注册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为依据,协议有效日期不得少于三年。注册时运动员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为判定依据;双方或多方都有协议的,以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判定依据。无协议的不予注册。

 

第八条 协议书须确定运动员所代表单位的年限,并由运动员代表单位与运动员本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与运动员主管单位签订。协议期满,运动员如要变更代表单位,须由代表单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并履行重新注册手续。

第九条 每年进行一次新运动员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11日至210日。如运动员代表单位不变,其注册证有效期可延续一年。运动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注册的,须提交特别注册申请,经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批准后,一切手续必须在所参加的比赛报名截止日前两个月办理完毕。

 

第十条 运动员注册必须提交《广东省龙舟运动员注册申请表》、协议书、户口本复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4张,注册时交验户口本原件。

 

第十一条 运动员第一次注册需交纳注册工本费30元。在第二个注册年度如不变更代表单位,需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时收取注册费20元。如发现运动员在注册中有弄虚作假或一人多证者,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该运动员一至五年参加全省比赛和代表省参加国内外比赛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内容解释权属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

 

附件:1广东省龙舟运动员注册申请表

2广东省龙舟运动员注册协议书